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4號 原   告 特鼎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承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群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4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