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1968號
原 告 匯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當事人與
被告圓凱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71,0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372元(原告
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給付受領遲延之賠償部分,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