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8號
原 告 延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稜鎔
上列原告與
被告亞洲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采揚建設有限公司
間確認工程款
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97,8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