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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9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請求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83號
原      告  中屋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俊 


被      告  鋆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玫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請求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9萬8,85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3,87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倘原告主張之數項標的雖不相同,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依上揭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917號裁定意旨參照)。又確認債權不存在或債權請求權不存在之訴,應以原告起訴請求否認之債權數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依本院91年度訴字第3430號確定判決對原告之本金及利息債權(下合稱系爭債權)請求權不存在,另請求撤銷本院91年度裁全九字第7603號假扣押裁定(下稱系爭假扣押裁定)。揆諸前揭法條及最高法院裁定意旨,原告上開請求雖屬不同訴訟標的,然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故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而系爭債權之數額為新臺幣(下同)129萬8,850元,系爭假扣押裁定假扣押之範圍亦為129萬8,85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29萬8,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應按被告人數補正起訴狀繕本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盧弈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