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2017號
原 告 佳汶精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達飛通運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辦理
背書手續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7萬0898元【詳見
起訴狀之訴訟標的價額欄及理由欄
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命補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