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2023號
原 告 和群園藝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前經原告
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聲明
異議,依民
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視為起訴。查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萬2,027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萬0,57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萬0,070元。
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