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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2035 號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35號 原 告 福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何宗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保留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718,9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8,3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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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