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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2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7號 原   告 鉅松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富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薪建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 萬 18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 萬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