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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2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董事會決議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8號 原   告 陳品融 原   告 和勤精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森玉 被   告 合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傳福 上列原告二人與被告合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 議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規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 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 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查本件訴訟標的除確認董事會所為增 資決議不存在外,另訴請被告返還所增資之股款。是本件訴訟標 的之金(價)額: 一、原告陳品融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4萬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59,806元。 二、原告和勤精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核定為3,300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2,400元。 茲限原告二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補繳,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確認董事會所為增資決議不存在之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