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8號
原 告 陳品融
原 告 和勤精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森玉
被 告 合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傳福
上列原告二人與被告合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
議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規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
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
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查
本件訴訟標的除確認董事會所為增
資決議不存在外,另訴請被告返還所增資之股款。是本件訴訟標
的之金(價)額:
一、原告陳品融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4萬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59,806元。
二、原告和勤精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核定為3,300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2,400元。
茲限原告二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補繳,如逾期未補
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確認董事會所為增資決議不存在之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