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2155號
原 告 李家欣
被 告 實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文仁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
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亦有明定。查原告先位主張
被告實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李文仁各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512,000元,並敘明任一被告給付,於其給付範圍內其餘被告同免給付義務,
核屬不真正連帶債務,合於
上開條文
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此部分之訴訟標金額為1,512,000元,另原告備位依
僱傭契約所為請求,與先位之請求,屬選擇之關係,訴訟標的金額亦為1,512,000元,
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應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1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