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2179號
原 告 林淑觀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一品墅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萬704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9,216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