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2208號
原 告 帝發石材有限公司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聖億塑膠股份有
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3,872元,應繳
裁判費5,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