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2306號
原 告 陳彥銘
被 告 帝越地產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朱詩蕙
人
上列
當事人與
被告帝越地產有限公司、朱詩蕙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朱詩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0,000元及利息;第二項請求被告帝越地產有限公司將章程中登記為原告名義之出資額改為被告名義,並向經濟部辦理修正公司章程即公司變更登記。
本件訴訟標的核
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其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之300,000元為準,至第2項之請求因與第1項請求經濟目的相同,不併計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