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2326號
原 告 富廣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濟業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向本院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原告起訴時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萬1,41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6,2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11年1月28日前(含當日)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