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33號
原 告 主舜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宗勳
訴訟代理人 王悅蓉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炫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0萬元,應徵裁判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
繳即
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明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