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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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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2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定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33號 原   告 主舜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宗勳 訴訟代理人 王悅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炫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0萬元,應徵裁判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明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