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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2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定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44號 原   告 佺樂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錫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好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定金事件 ,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 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7,200,000元,應徵裁判費72,280 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