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44號
原 告 佺樂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錫山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上好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定金事件
,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
式;又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
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7,200,000元,應徵裁判費72,280 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