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49號
原 告 楊宗霖
上列原告與
被告如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原告
起訴狀記載之
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萬197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5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
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婉昀
不得抗告。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嘉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