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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2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49號 原   告 楊宗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如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萬197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5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 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婉昀 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嘉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