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55號
原 告 懋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蕭鈺翰
訴訟代理人 張博鍾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2萬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