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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2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55號 原   告 懋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鈺翰 訴訟代理人 張博鍾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2萬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