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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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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2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57號 原 告 王振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久兆營造有限公司等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00000000元「0000000.4元+00000000.4元=00000000   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2120元。 二、提出被告久兆營造有限公司、久兆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   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戶籍謄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