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62號
原 告 韓鵑黛
上列
當事人與
被告麗池山水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7萬8,
1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4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宏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