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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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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2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定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73號 原   告 智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志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熊仲川即柏愛診所、孫秀燕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85,3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扣除已繳納 之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0,7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