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73號
原 告 智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江志成
上列原告與
被告熊仲川即柏愛診所、孫秀燕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85,3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扣除已繳納
之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0,7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