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90號
原 告 盛新配管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奕錪
送達代收人 謝玉慧
上列原告與
被告展崴機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
起訴狀
聲明第1項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118,152元,依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21,9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
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
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