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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2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90號 原   告 盛新配管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奕錪 送達代收人 謝玉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展崴機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 聲明第1項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118,152元,依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21,9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 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