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95號
原 告 坤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樹棣
被 告 駿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緯程
被 告 劉字牟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按「
訴
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
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
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以
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
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
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亦有明定。查原告先位聲
明、
備位聲明互相競合,價額均為新臺幣(下同)2,699,393 元
,依此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699,393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27,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采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