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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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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2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95號 原   告 坤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樹棣 被   告 駿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緯程 被   告 劉字牟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訴 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 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 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以 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 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 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亦有明定。查原告先位聲 明、備位聲明互相競合,價額均為新臺幣(下同)2,699,393 元 ,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699,393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27,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采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