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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3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05號 原   告 鴻佑機械鈑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學墩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王雲玉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凱聚建材有限公司間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191,80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2,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劉子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