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05號
原 告 鴻佑機械鈑金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倪學墩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
律師
王雲玉律師
上原告與
被告凱聚建材有限公司間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191,80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2,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劉子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