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3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12號 原   告 凱文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坤鴻 被   告 誠品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9,9147元;而訴之聲明第二項係請求被 告返還為備料擔保所開之本票3張、支票1張,其訴訟標的價額應 依4張票據之票面金額定之,其金額分別為460,000、206,747、 1,100,000、1,180,853元(合計2,947,600元),故原告兩項聲 明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6,946,7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80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