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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3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款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20號 原   告 隆美麥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凱強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喜鵲生活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清償款項事   件,曾聲請對被告喜鵲生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   告喜鵲生活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1萬5418元,應繳裁      判費新臺幣5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1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