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45號
原 告 雅仕蘭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麗娜
被 告 夏
諭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輝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
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
件原告
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返還附表1 所示支票新臺幣(下
同)共300 萬元;第2 項請求被告返還120 萬元。依此,原告因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所獲得利益總額核定為420 萬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42,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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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支票票號 │
發票日期 │支票金額 │
│ │ │(民國)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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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TC0000000 │109.12.31 │60萬元 │
├───┼──────┼────────┼──────────┤
│2 │TC0000000 │110.6.30 │60萬元 │
├───┼──────┼────────┼──────────┤
│3 │TC0000000 │110.12.31 │60萬元 │
├───┼──────┼────────┼──────────┤
│4 │TC0000000 │111.6.30 │60萬元 │
├───┼──────┼────────┼──────────┤
│5 │TC0000000 │111.12.31 │60萬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