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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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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3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票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45號 原   告 雅仕蘭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麗娜 被   告 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 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 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返還附表1 所示支票新臺幣(下 同)共300 萬元;第2 項請求被告返還120 萬元。依此,原告因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所獲得利益總額核定為420 萬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42,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附表1: ┌───┬──────┬────────┬──────────┐ │編號 │支票票號  │發票日期    │支票金額      │ │   │      │(民國)    │(新臺幣)     │ ├───┼──────┼────────┼──────────┤ │1   │TC0000000  │109.12.31    │60萬元       │ ├───┼──────┼────────┼──────────┤ │2   │TC0000000  │110.6.30    │60萬元       │ ├───┼──────┼────────┼──────────┤ │3   │TC0000000  │110.12.31    │60萬元       │ ├───┼──────┼────────┼──────────┤ │4   │TC0000000  │111.6.30    │60萬元       │ ├───┼──────┼────────┼──────────┤ │5   │TC0000000  │111.12.31    │60萬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