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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3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68號 原   告 林鴻鎮 上列原告與被告蕎陽建設有限公司(下稱蕎陽公司)、洪瑞陽間 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蕎陽公司、洪瑞陽發支付 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0309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 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45萬元,及法定遲延利 息(附帶請求孳息不併計),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45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15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34,6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