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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3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71號 原   告 芮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雅鈴 當事人與被告台灣星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544,4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0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