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71號
原 告 芮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雅鈴
當事人與
被告台灣星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544,4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0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