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75號
原 告 摩斯空間設計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建偉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首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依原告
起訴狀記載係請求新臺
幣(下同)4,416,80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758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盈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