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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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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3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78號 原   告 采庭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博豪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 新臺幣(下同) 6,800元之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 據起訴書之記載,應為680,000元,應徵裁判費為7,380元,扣除 前開已繳納之部分裁判費,尚應補繳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明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