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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3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87號 原   告 象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婷雅 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崇銘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335,64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966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