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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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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9號 原   告 台灣大食代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鄧翊佑即鐵掌門食品行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 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8萬6,5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徵第一審裁判費5,89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宇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潘瑜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