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97號
原 告 吉峰工業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黃河富
上列原告與
被告廖貴枝、錩寶實業有限公司、巴洛尼亞有限公司
、中龍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原告
應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672,0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7,532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算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二、原告具有法人或
非法人團體資格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
。
三、被告錩寶實業有限公司、巴洛尼亞有限公司、中龍機械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事項資料(含法定代理人),如法定代
理人與
起訴狀記載不符,須補正。
四、臺中市○○區○○段○○○○○號「最新所有人全部」土地登記
第一類謄本
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綵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