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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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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3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97號 原   告 吉峰工業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河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貴枝、錩寶實業有限公司、巴洛尼亞有限公司 、中龍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原告 應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672,0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7,532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算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具有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資格及其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   。 三、被告錩寶實業有限公司、巴洛尼亞有限公司、中龍機械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事項資料(含法定代理人),如法定代   理人與起訴狀記載不符,須補正。 四、臺中市○○區○○段○○○○○號「最新所有人全部」土地登記   第一類謄本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綵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