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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4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08號 原   告 翁啓源 被   告 鑫業貴金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建翔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 109年度司促字第3534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74萬6,75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 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扣除前已繳納 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