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4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52號 原   告 五寶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寶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觀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 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19 萬7,97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2,88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顏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