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52號
原 告 五寶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童寶鳳
上列原告與
被告大觀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
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19 萬7,97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2,88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顏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