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56號
原 告 晉永欣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家福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晟皓國際企業有限
公司發
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 2141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6,586元,應徵
裁判費7,05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6,55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廖明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