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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4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56號 原   告 晉永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福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晟皓國際企業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 2141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6,586元,應徵裁判費7,05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6,55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廖明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