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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6號 原   告 榮庭綠美化景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司俊婷 訴訟代理人 謝彥安律師 被   告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異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捌 拾玖元。 理 由 原告與被告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10 萬9,231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 萬1,589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