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6號
原 告 榮庭綠美化景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司俊婷
訴訟代理人 謝彥安
律師
被 告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異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捌
拾玖元。
理 由
原告與被告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10 萬9,231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 萬1,589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怡
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