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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8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曉薇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興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拆屋還地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 00000元「計算式:1348平方公尺(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土地實測面 積)×5600元/平方公尺(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土地109年1月公告土 地現值)=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745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