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90號
原 告 新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澄明
上列原告與
被告展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原
告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091,429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1,89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39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譚系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