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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4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訂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90號 原   告 新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澄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展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原 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091,4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39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譚系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