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建明
上原告因
損害賠償事件,對
被告廣信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起
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6,410 元,應徵
第一審
裁判費16,7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
正本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