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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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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上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對被告廣信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6,41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6,7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