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02號
原 告 雙安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勉堯
被 告 里埕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昀蔚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本
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315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92萬4,62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萬0,007元。扣除前
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9,507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