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5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02號 原   告 雙安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勉堯 被   告 里埕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昀蔚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 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315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92萬4,62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0,007元。扣除前 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9,507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