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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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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1號 原   告 卓碧玲 被   告 華人數位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郁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 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 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 第1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 訴聲明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董事及清算人委任關係不存在,而其 理由主張兩造間是否存在清算人關係繫諸於原告是否具有被告之 董事身分,足認其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清算人委任關係不存 在,為經濟目的同一,屬訴訟標的互相競合之情形,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 第1 項但書規定,無庸併算裁判費。又原告之請求 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客觀利益定之; 如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 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 定之。而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客觀利益,尚無法核定,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意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靖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