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12號
原 告 朱樹銅
訴訟
代理人 林雯琦
律師
被 告 璟締綜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敏芳
被 告 新穎精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怡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
上訴
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
1、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查
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應給付相當於租金之賠
償金、代墊水電費及
回復原狀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771,42
8元;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新穎精密企業有限公司應將臺中
市政府核准,工廠登記編號00000000,址設臺中市○○區○○路
○○○巷○○弄○○○○號之工廠登記證註銷」,
非身分權或
人格權之請
求,應屬財產權訴訟,
惟其價值難以估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屬不
能核定,依
上開規定應以165萬元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
為2,421,428元(計算式:771,428元+165萬元=2,421,428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05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