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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5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投資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68號 原   告 松澤國際影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士丘 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曾聲請被告張茲宜發支付命令被告張茲宜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1,850,000元,應繳裁判費19,31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8,81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