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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5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85號 原   告 乙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傳旺 被   告 枝鉦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春福       張秀英       洪敬智       洪琮順       洪詩淳       洪韋筑       曾俊仁       邱可佑       江雅惠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 110年度司促字第4449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57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 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7,430元。扣除前已繳納 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萬6,93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