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92號
原 告 愛德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豐薪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NGUYEN KIEU SON(中文名:阮喬山)、郭
大昇、尚銓人力仲介有限公司、張廖萬啟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609,4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839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二、本件被告計4人,原告起訴僅檢附
起訴狀繕本1份,原告應於
5日內補提起訴狀繕本(需附證物)3份到院,以供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