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97號
原 告 老主顧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銘洲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
律師
上列
當事人與
被告蕭永祥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8,313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