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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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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5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97號 原   告 老主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洲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上列當事人被告蕭永祥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8,313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