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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6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27號 原   告 益昌玻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火進  同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昀昇金屬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15,97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依原本製作。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