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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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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6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32號 原   告 穎杰鑄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美華 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被告全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5 2,000 元,應繳裁判費48,12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7,624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日起5 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玉門